技联在线·新闻速递

报道最新产学研动态、政策、成效

军民融合指南

发布日期:2019-05-26 消息来源:

问题一:什么是军民融合?

军民融合就是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深深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 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丰厚的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2015年3月12日习近平在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201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由习近平任主任。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是中央层面军民融合 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

2017年9月30日时任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主任李强主持召开江苏省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一次和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宣读了省委《关于设立江苏省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通知》。 会议讨论了“省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省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近期工作要点”。

2018年1月,中编办批复设立中共江苏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办公室,为正厅级单位,列省委序列。


问题二:民参军路径有哪些?

民口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后勤装备科研生产”、 “军用物资供应”等方式参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问题三:民参军的流程和相关资质要求有哪些?

1、民口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军民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

相关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

流程:

①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即进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②通过市场竞争、配套科研项目指南、受邀投标、参与谈判等途径与需求方达成合作意向。

③在被选定为承制或承修单位后,签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或装备维修保障合同。

④履行合同,并接受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方有关装备部门派驻军事代表机构或军方认可机构的共同监管。

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政策、使用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实验室、军工专用测试和试验设施等现有科技资源条件。

2、民口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

相关依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流程:

①在调查研究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民口企业与改组改制的军工企业达成合作意向。

②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其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审批;改制为国有参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军贸公司改制或改变原有股本结构,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 管理的军工企业,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申请,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审批,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③按批准的改组改制方案要求进行实施。

3、民口企事业单位参与后勤装备科研生产

相关依据:《后勤装备承制单位选定办法》

流程:

①取得后勤装备科研生产资质(即进入《后勤装备供应商目录库》)。

②通过投标、受邀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途径与军队后勤科研机构或军队物资采购机构达成合作意向。

③与后勤科研机构或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签订合同草案,报后勤装备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④履行合同,并接受后勤有关科研单位和军队物资采购机构的监管。

4、民口企业参与军用物资供应

相关依据:《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管理办法》

流程:

①取得军用物资供应商资质(即进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

②通过投标、受邀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途径与军队采购方达成合作意向。

③与采购方签订合同草案,报军队有关业务部门、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④履行合同,为军队提供军用物资。


问题四:如何取得相关资质?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简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基本条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 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保密资格认证” 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共同负责;认证有效期为5年。

基本条件:

在国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无境外(含港澳台) 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流程:

①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直接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向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申请;

②按要求填写报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及保密组织机构运转情况简介、 已承担或拟承担科研生产项目涉密证明文件、法人证书、申请单位资本构成证明文件、科研生产场所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文件);

③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接到申请资料后分别进行书面审查,对决定受理的单位,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④审查通过的,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颁发一级保密资格证书;由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颁发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证书,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备案。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简介:

是从事装备任务的法律许可;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证书的审查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实施,许可证有效期5年。

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生产条件、检验检测及试验手段、技术和工艺等;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 系;有安全生产条件和保密资格。

流程:

①申请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获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中的相关信息。

②申请一类许可的企业直接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二类许可的企业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证明材料。)

③国防科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分别组织进行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许可协同管理部门指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加审查。

④审查通过的,一类许可证由国防科工局核准并颁发证书;二类许可证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国防科工局核准并颁发证书。

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简介:

是承担装备合同任务的前提条件。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指军队装备部门对申请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审核、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由中央军委 装备发展部统一管理,各兵种装备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实施。经审查合格的单位注册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作为装备采购工作中选择承制单位的基本依据。装备承制单位类别分为A、B两类:A 类 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在进行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由军方组织质量体系审核专家,作为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的一项内容,与承制资格审查的其它内容绑定在一起进行审查;B 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需取得国家 质量管理认证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从《名录》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且产品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内的单位,应按GJB9001标准建立并有效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保密资格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后, 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但产品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内的单位,应按GJB9001标准建立并有效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涉密的在取得保密资格后申请装备 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产品不涉密的可直接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申请B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取得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后,直接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流程:

①向资格审查点提出申请(受理点在“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上查询);

②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保密管理等材料);

③受理点对材料进行初审和预审;装备采购业务部门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审查;

④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资格注册意见,上报军委装备发展部核准注册。装发部对审查核准的承制单位登记注册,向注册的装备承制单位颁发证书, 并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4、军用物资供应资格

依据:

《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供应商库管理办法》

流程:

①向军队物资采购机构提出入库申请注册;

②填报并提交《军队物资供应商库供应商登记申请表》及企业有关证明材料;

③军队各级物资采购机构对申请入库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初审;

④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由军队各相关部门分别对各自负责的本级供应商进行核准审批,审批通过纳入《军队物资供应商库》。

5、后勤装备科研生产资格

依据:

《后勤装备承制单位选定办法》

流程:

①向后勤有关科研单位和军队物资采购机构提出申请;

②提交后勤装备科研生产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能够履行有关军事保密义务的材料和企业其它材料);

③分管有关后勤装备的部门或者军兵种后勤部司令部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审查;

④分管有关后勤装备的部门或者军兵种后勤部司令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资格注册意见,并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即取得后勤装备科研生产资格。


问题五:民参军对企业成长有哪些好处?

1、得到经费支持。

民企参与军队采购,一旦中标,就有可能取得科研经费或条件保障费的支持。这点主要针对军队装备预研或者型号研制方面,或者与部队合作技术开发,列入军队科研计划的项目。

2、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民参军还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优惠,如购买国外的仪器设备可以享受免税;向军方提供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的装备享受免增值税。

3、带动技术进步。

军品的技术含量非常高,因此要求比民用更严格,这样一方面抬高了进入门槛,另一方面又可以以此带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4、提升企业形象。

贯彻军民融合国家战略,突出军品必为精品的要求。由于军工的高品质,自然给企业贴上一张无形的质量标签,这在拓展民用产品市场时也具有非常大的说服力。

5、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参与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护的单位,相关要求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护任务实现有效的质量管理, 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这必然有效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问题六:军品免税政策

1. 军品的定义:

军品即“军用产品”的简称,与“民品”相对,是指用于军事活动或者由军队使用的物质产品。包括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 军品免税的定义:

指纳税人销售武器装备以及为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行为。

3、军品免税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品免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工财审〔2014〕1532号)。

4. 军品免税的范围: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军品,免征增值税:

(1)销售给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武器装备;

(2)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配套);

(3)为军队、武警的武器装备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5、军品免税的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2)必须是自产的销售给军队、武警等机关及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但不包括军用特种车辆,军用特种车辆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也是附清单免税);

(3)必须取得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合同清单制是军品免征增值税的核心。即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是按照国家军品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国防科工局等部门汇总编制,经财政部、 税务总局审核下发的,作为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的有效凭证。

6、军品免税办理的形式

逐级审核上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发文执行。

(1)免税合同清单汇总编报的四条渠道:每个季度或每个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下列有关部门按程序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

A. 军队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局统一汇总报送(军队采购(研制)部门直接与装备承制承研单位签订的合同)。

B. 武警采购的武器装备和对武器装备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武警总部武器装备采购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武警移交到中央军委,后续办理应会统一报军委装备发展部)

C. 公安、司法和国家安全部门采购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公安部装备财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

D. 纳税人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统一汇总报送。(特指不是和军队采购科研部门直接签订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为武器装备生产、研制的协作配套合同)

(2)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

A. 纳税人销售军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通知纳税人办理免税申报。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 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退税。纳税人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的军品,如已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免税。享受军品免税政策,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B. 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中合同金额与合同实际执行金额不一致的,按照合同实际执行金额免税,但享受免税的销售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

7、军品免税合同清单申报办理流程

(1)单位向省科工办申报

符合前述条件的单位,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应在军品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科工办提交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防科工局核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原件; 提供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军品合同原件;在向工办报送军品合同时,还应汇总形成军品合同免税申请汇总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刻光盘。

(2)省科工办审核

科工办在收到军品单位报送的军品免征增值税申请文件材料后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审核意见,并告知有关单位;科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当地省国防科工办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确认章”; 科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登记汇总军品合同清单。

(3)省科工办汇总上报

根据审核后的军品合同进行汇总;经审批后,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上旬前报送国防科工局财务与审计司。

5163 次浏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