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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3 消息来源:扬州市科技局

扬科发〔2018〕11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和《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扬府发〔2016〕206号)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体系,高质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现将《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科学技术局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9月5日


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体系,高质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设立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支持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经费在每年的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对我市企业引进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利用扬州市创新券予以奖励,可直接申领20万元额度创新券,并享受优先兑换。对我市企业参加以技术需求为导向,扬州市举办的各类技术需求竞价、需求拍卖和需求竞赛等专项竞争性技术转移活动并签订技术合同的项目,在符合当年度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要求的条件下,三年内可直接申请获得立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支持。

第四条对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提供的扬州市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经审核入库后,按每条100元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予以奖补,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单个合同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六条对技术经纪人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予以奖补,国家另外有规定的除外,单个合同奖励最高10万元。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扬州市内注册并经备案入库,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

第十一条技术经纪人须挂靠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活动和申请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经纪活动。鼓励技术经纪人组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技术转移活动。

第十二条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发放方案的审核,资金的及时下达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和异议处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的审核入库、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管理等,并委托扬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引进成果转移转化的:

按照扬州市创新券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申请和兑现。

(二)提供企业有效技术需求的:

1、《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申请表》1份;

2、技术转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备案入库凭证各1份;

3、技术经纪人挂靠技术转移机构证明复印件1份;

4、企业技术需求审核入库凭证1份。

(三)促成技术合同成交的:

1、《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申请表》1份;

2、技术转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备案入库凭证各1份;

3、技术经纪人挂靠技术转移机构证明复印件1份;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1份;

6、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或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收取佣金发票;

8、技术合同交易资金税务发票复印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各1份。

第十四条实行技术经纪人积分制,提供有效企业技术需求每个计5分;促成技术合同交易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每万元计1分。

第十五条每年对当年积分累计排名前十的技术经纪人进行表彰,授予“扬州市优秀技术经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金奖励。

第十六条每年依据所拥有的技术经纪人当年积分累计的总分排名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表彰,授予“扬州市优秀技术转移机构”荣誉称号,并给予奖金奖励。

第十七条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每年由技术转移机构统一申报,经审核、公示、批准等程序后,奖励资金拨付至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应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挂靠的技术经纪人。

第十八条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须对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技术转移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鼓励各县(市、区)和功能区根据本办法相应设立技术转移奖励资金,其奖励经费在本级财政中列支。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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