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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7-12-10 消息来源:

为深入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在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省科技创新40条政策的基础上,结合盐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聚力创新、产业强市的重要抓手,加快打造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1000家。实施“小升高”计划,每年遴选300家科技型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入库企业重抓对标培育,新申报企业重抓对标补差,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抓对标提升,确保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30家以上。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星级企业评定,其税收减免额计入纳税总额考核。园区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10家或总数首次达30家的,镇(街道)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5家或总数首次达15家的,分别奖励2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盐城国税局、盐城地税局)

第二条 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实施“十百千万”工程,即“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成10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及优势企业,培育100家专利大户企业,推进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全覆盖,企业专利授权突破30000件。建设一批产业专题专利数据库向企业免费开放,建成江苏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盐城分中心,县(市、区)全部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完善激励政策,提高专利质量。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万元。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的每件奖励5000元。企业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分别达10件、20件、3件的,奖励10万元。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贯标”通过国家认证或省级绩效考核的奖励2万元。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市专利金奖、银奖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牵头部门:市科技局,相关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第三条 有效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在省财政给予普惠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3%的企业,按企业研发费用1%给予配套奖励。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全市每年新增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30家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稳定在90%左右。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工业企业新建市级研发机构,建设期满绩效考核优秀且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加快新产品开发,获批省高新技术产品每只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开展质量技术标准建设,支持首台(套)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盐城国税局、盐城地税局)

第四条 务实推进产学研合作。采取企业自主对接、科技小分队对接、举办活动集中对接等方式,拓展与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市、各县(市、区)每年分别组织产学研专项活动不少于3场,集中走访高校院所15所以上,签约产学研合作项目80项以上。企业负责人参加政府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由财政承担。高校院所、央企、行业龙头企业等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和团队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对解决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第五条 扎实推动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大力推进高新区建设,强化“双招双引”,各类高端创新资源优先在高新区内布局集聚,各类科技计划优先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加快推动盐城国家高新区清华大学智能产业技术研究院、环保高新区清华大学校外国家重点实验室、盐南高新区省科技服务业特色基地等建设。积极融入省“一中心”、“一基地”建设,加强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对接,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汽车、大数据、水环境等专业研究所。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技术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的,对平台运营机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本地高校院所年技术交易额达500万元、外地高校院所年技术交易额达200万元的,分别按实际成交额的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龙头企业组建创新联盟,符合条件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支持其组织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第六条 加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盐城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有效对接,对入驻的各类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水电、物业等费用减免。实施市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计划,设立1500万元专项资金,建立定期增长机制,重点支持新特产业领域重大目标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技进步奖励力度,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市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第七条 着力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加强科技型企业家队伍建设,借助国内外优质培训资源,市每年组织培训大中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副总各50名,各县(市、区)每年组织培训企业负责人50名。加快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十三五”期间,市、县联动培训企业知识产权总监、工程师、“贯标”内审员2000 人。落实市“515”人才引进政策,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薪酬补助。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培养人才,聘请科技副总。获得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立项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技副总立项的配套奖励企业5万元,经市认定的科技副总奖励企业5万元。(牵头单位:市人才办,相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第八条 充分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到2020年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达180家。推进公办孵化器改革发展,引入运营管理专业团队,突出新增入孵企业数、在孵企业营业收入等指标,研究制订考核办法,加大对运营管理团队的奖励力度。获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1家奖励运营机构3万元。争创盐城国家大学科技园,开展众创社区建设试点,列入省众创社区建设试点的给予配套支持。建立健全市、县科技创业大赛体系,遴选项目、发现人才,树立典型、示范带动。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市科技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第九条 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大力发展科技金融,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逐步扩大“苏科贷”规模和覆盖范围,到2020年全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达2亿元,“苏科贷”规模达40亿元。政策性担保公司优先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过桥资金,过桥资金3天内归还的免收资金使用费。基金管理公司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按实际投资金额2‰奖励基金管理公司团队。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当年服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且成效显著的,奖励10万元;当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100件且获发明专利授权4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第十条 不断增强农业科技实力。全市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各20家,获批省、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综合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加快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获批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每年重点支持实施现代种业、智慧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装备等科技项目50项,获批国家农业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50万元。结合特色小镇建设创建20家星创天地,获批国家星创天地的奖励10万元。加大农村科技服务超市、益农信息社、村级农业科技服务站建设力度,深入推进农技推广“三点”工作法,促进科技惠民富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除另有规定外,本意见财政奖补支持范围为大市区,市、区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担。为支持县(市)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本意见第一条中奖补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按四六比例分担。各县(市、区)要参照制定出台推进聚力创新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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