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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院大所科技合作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11-24 消息来源:

关于完善大院大所科技合作

政策措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等大院大所科技合作,着力打造高端创新要素集聚的活跃城市,不断提升苏州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精神,现就完善大院大所科技合作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大院大所建设科技创新载体

1.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大院大所在苏州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建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省级立项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联动支持。对大院大所在苏州新建的国家质量基础建设基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支持。支持在苏州的大院大所牵头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工程,并按国际资助经费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支持大院大所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在苏州建设科学实验室,给予“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的特殊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2.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院大所在苏州建设投入主体多元化、集聚资源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紧扣产业实际需求的研发模式和市场化弹性用人机制,对建设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分期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对已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投入给予最高20%的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参与建设企业研发机构。鼓励大院大所参与建设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并根据研发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的滚动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4.支持建设国际研发机构。鼓励引进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到苏州建设独立研发机构。鼓励在苏州的大院大所和我市企业与海外创新资源联合建设独立研发机构。鼓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支持雇佣外籍专家和研究人员。对上述国际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并提供人员出入境、居留手续、知识产权保护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大院大所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5.支持顶尖人才创新创业。实施“顶尖人才(团队)引领攻坚行动”,实行“揭榜挂帅”机制,面向海内外大院大所引进具有引领性、原创性、标志性的顶尖人才(团队),“一事一议”给予量身定制、上不封顶的特殊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

6.支持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双创领军人才提速倍增行动”,面向海内外大院大所引进更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对重大创新团队给予最高5000万元项目资助,对优秀人才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推行人才认定制,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引进的国家级人才及社会资本引进落户的优秀人才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入选姑苏领军人才计划和各市、区人才计划;对来苏州创新创业的国内“双一流”高校和世界知名高校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入选姑苏领军人才计划和各市、区人才计划。(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

7.支持引进先导产业人才。实施“先导产业人才精准导航行动”,围绕延链、补链、强链的关键环节,面向海内外大院大所靶向引才,打造高端人才集聚区。对标国际标准和通行规则,探索建立先导产业人才“苏州标准”,按产业门类建立差异化支持体系,符合条件的优先按照领军人才政策上限给予资助。创新企业积分制,赋予用人主体更大自主权,在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职称评审、名额配给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加快集聚先导产业人才。(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8.支持柔性引进大院大所人才。加大“海鸥计划”实施力度,实施国内引才“驻留计划”,单个项目(个人)补贴最高100万元。允许大院大所在职人员采用校地双聘制,打破地域、户籍、身份、人事关系等刚性制约,实现“编制社保在高校、创新创业在苏州”。鼓励企事业单位与苏州以外的大院大所项目团队开展合作,通过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指导等形式引进人才(项目),可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引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

9.支持大院大所发挥人才“蓄水池”作用。鼓励大院大所建设的科技创新载体、在苏州的大院大所紧抓海外人才回流契机,加快引进更多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对产业发展急需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青年人才先行给予一次性生活(租房)补贴,其中博士不低于5万元/人,硕士不低于3万元/人。加大大院大所博士后招收力度,给予博士后进站生活补贴、配套科研项目资助、留苏安家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等“一揽子”支持。对引才成效明显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和奖励。(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三、支持大院大所开展科技创新

10.支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大院大所建设的科技创新载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承担多个项目的科技创新载体最高支持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1.支持研发资源服务共享。鼓励大院大所建设的科技创新载体使用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支持大院大所建设的科技创新载体将自有研发资源纳入平台,并根据服务绩效评价结果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支持开展协同创新。对大院大所建设的科技创新载体获批国家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产学研协同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对企业建在大院大所的产学研联合研发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聚焦国内短板产品,引导大院大所与企业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并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支持;对大院大所与企业联合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鼓励各市、区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大院大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13.支持设立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支持大院大所在苏州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当年新备案的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45万元、25万元的补助;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提升管理水平与孵化能力,对绩效评估合格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支持大院大所建设众创空间,对当年新备案的符合条件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补助;鼓励市级众创空间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绩效评估合格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支持大院大所在苏州建设、各市(区)在大院大所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5.支持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大院大所建设的科技创新载体将科技成果输出给企业,对输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100万元的科技创新载体,对符合条件的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每家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使用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的企业,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5% ,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6.支持开展产学研交流活动。支持大院大所在苏州组织高水平的创新论坛、产学研对接等活动,支持大院大所在苏州牵头成立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等开展形式多样的产学研对接活动,上述活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形成深化大院大所科技合作的工作合力

17.发挥苏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集聚创新资源作用。支持大院大所与市产研院合作,对重大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技术研究所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和最高1000万元的能力提升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产研院)

18.发挥苏州市科技镇长团桥梁纽带作用。对历任团员引进的大院大所高层次人才和项目,符合条件的按每个落户企业或人才(团队)按规定予以激励;引进的大院大所人才落户后3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按规定予以激励。对历任团员促成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规定予以激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9.发挥社会力量引智作用。对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技术经纪(经理)人促成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引进大院大所人才(团队)后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机构和个人引荐人才(团队)来苏创新创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0.发挥金融的支撑作用。探索设立大院大所科技合作基金。鼓励大院大所与苏州市属国有企业、知名民营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企业在苏州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可按不超过该基金认缴总额40%的比例进行出资支持,推动大院大所重大原创性项目落地苏州、加快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以投带引”大院大所优质人才项目落户苏州,并积极对接股权平台,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银行建立“投贷联动”合作机制,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最高500万元的资助。突出“人才投人才”理念,组建人才基金或带动各类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的人才企业,对人才企业“首投”的基金,最高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基金管理人最高20万元的风险奖励。支持大院大所建设的各类机构孵化科技型企业,对孵化落地苏州的科技型企业5年内在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每上市1家给予机构最高100万元的研发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意见规定若与相关政策同类或重复,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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