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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24 消息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徐州医科大学、徐州工程学院:

《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在徐高校(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徐州医科大学、徐州工程学院)服务地方发展的作用,提升高校成果转化、人才供给、研发推动等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根据《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支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对在徐高校服务我市发展进行奖励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结果导向,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支持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审核高校提出的年度资金申报书,研究提出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意见,对项目或活动的实施进行监管。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审核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意见,组织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下达专项支持资金并进行资金监管。

第六条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支持在徐高校服务我市“6+6”产业(六大优势产业:装备制造、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煤电能源、煤盐化工、绿色冶金、建筑建材;六大战略新兴产业: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新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发展,促进产业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培养、仪器设备共享、成果转移转化、产教协同创新等工作。根据上年度实绩情况给予奖补,已列入市级其它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七条 产业技术研发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开展的前瞻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测试试验、成果孵化的项目或活动。研发成果为我市企业应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研发团队费用的50%进行奖励。

第八条 人才引进培养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而进行的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培养项目或活动。对引进顶尖人才(团队)、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依据其服务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及企业创新的贡献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人才(团队)研发服务费用的100%进行奖补。对为我市企业培养的工程技术型且在我市就业交满半年社保的上届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高校奖励。

第九条 仪器设备共享是指利用自身仪器设备资源,为我市创新主体提供测试、实验等服务活动。实验室、测试平台、虚拟平台等为我市创新主体提供实验测试服务的按其收入的100%给予奖励。

第十条 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围绕我市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校企联合攻关、成果展示路演、中试放大等项目或活动。成果转化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研发服务费用的50%进行奖励,技术转移按与我市企业技术交易成交金额的10%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产教协同创新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创新发展开展的跨区域、跨学科、跨部门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或活动。共建协同创新平台按购买研发设备、研发技术服务实际投入费用的50%、最高500万元/平台进行奖励。对选派到我市的企业科技副总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专项支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各在徐高校于3月底前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资金申报书,申报书内容包括:上年度实施的项目或活动、申请资金额度及佐证材料等。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资金申报书提出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意见,市财政局予以审核。

(三)专项支持资金安排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向市财政局提交。市财政局根据规定和标准制定评价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六条 发现资金申报单位有编制虚假申报书、采取造假手段等行为的,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支持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按程序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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